外貿協會「國際市場開發專案計畫」參加辦法 |
| 一、本案說明:(可下載參加辦法Word檔案) |
| (一) |
簡介:鑒於我業者自行前往海外開發市場或設立據點之最大障礙在於不易覓得適當人員、行銷人力不足、缺乏瞭解當地市場員工及派駐成本過高等問題,故本會推出「國際市場開發專案」,由本會駐外單位人員針對廠商需求,代為開發海外客戶,爭取商機,並協助後續之聯繫與追蹤,扮演廠商海外聯絡代表之功能 |
| (二) |
委辦期間:半年或3個月
(依據客戶委託達成目標與擬委託市場之特性,可接受三個月期或半年期委辦案,惟需視本會駐外單位評估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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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辦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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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廠商提供詳細產品資訊及擬拓銷目標,由本會駐外單位承辦人負責開發客戶,定期以書面向廠商報告拓銷情形,並視需要安排廠商親訪潛在客戶,或安排來訪外商與委辦廠商會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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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會僅負責發掘廠商之潛在客戶進行拓銷與推廣,並做為橋樑協助溝通與聯繫,惟不介入廠商之交易。 |
| (四) |
服務地區(以國家別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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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 |
美國(紐約、舊金山、邁阿密、芝加哥)
加拿大(多倫多、溫哥華)
墨西哥(墨西哥)
巴西(聖保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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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
俄羅斯(莫斯科)
烏克蘭(基輔)
波蘭(華沙)
土耳其(伊斯坦堡)
匈牙利(布達佩斯)
英國(倫敦)
法國(巴黎)
德國(杜塞道夫、慕尼黑)
荷蘭(鹿特丹)
義大利(米蘭)
西班牙(巴塞隆納)
保加利亞(索菲亞)
羅馬尼亞(布加列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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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
日本(大阪、東京、福岡)
韓國(首爾)
香港
越南(胡志明市)
印度(孟買、清奈)
伊朗(德黑蘭)
阿聯大公國(杜拜)
印尼(雅加達)
馬來西亞(吉隆坡)
泰國(曼谷)
哈薩克(阿拉木圖)
孟加拉(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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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
肯亞(奈洛比)
阿爾及利亞(阿爾及爾)
埃及(開羅)
奈及利亞(拉哥斯)
南非(約翰尼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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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洲 |
澳洲(雪梨) |
| 二、參加廠商資格: |
| (一) |
於中華民國登記公司且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
| (二) |
無貿易糾紛或其他不良紀錄(以政府單位資料為準)。 |
| (三) |
具備技術研發能力與國際競爭優勢者列入優先參加對象。 |
| (四) |
委託廠商之聯繫窗口需具備英語溝通能力。 |
| 三、報名程序: |
| 有意報名者,請先將下列(一)1~4項資料備齊後,連同第5項之評估費寄至110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5樓市場拓展處,待產品適銷性市場調查確認可接受委辦,本會再通知繳費 |
| (一) |
報名時填表交下列書表(如未繳齊書表,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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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報名表一份(應由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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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諾書一份(應由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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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英文公司簡介表(CompanyProfile),請以英文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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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代表性之產品型錄(附產品說明書更佳),份數係依據報名表上所填寫擬拓銷國家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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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評估費(一國一產品)新台幣1萬元整(*產品項目應明確,單一系列產品係指設計外觀、規格雖不同,但運用領域相同之產品)。
(1)駐外單位評估後不接受委託者,將無息退還原繳評估費用。
(2)駐外單位評估後同意接案者,惟委託廠商不擬委託者,評估費用將不 退還,另開立發票予廠商。
(3)駐外單位評估後同意接案者,且廠商同意委辦者,評估費用將從委辦 費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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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評估時間:6週(若逢委辦市場國定假期將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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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評估報告表有效期限:若本會評估可行同意接案,請委託廠商於收到評估報告表後一個月內回覆是否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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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廠商委託執行案件達三案以上者,自第四案起(含第四案),每增一委託案,得申請免費評估一案(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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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辦費用:(經本會評估同意且委託廠商回覆同意執行)
1、半年期:
(1)7大工業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加拿大、義大利)每案新台幣20萬元。
(2)埃及、奈及利亞、伊朗、阿聯大公國、越南、哈薩克等6國,每案新台幣12萬元。
(3)其他國家新台幣16萬元。同時委辦2案以上者,第2案享有9折優惠、第3案享有8折優惠、第4案或以上者均享有75折優惠。
2、3個月期:
(1)7大工業國每案10萬元。
(2)埃及、奈及利亞、伊朗、阿聯大公國、越南、哈薩克等6國,每案新台幣6萬元。
(3)其他國家8萬元,優惠折扣與半年期之委託案相同。
3、每案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4萬元整(同時委辦2案以上者,保證金按半價收取)。
4、廠商委託執行案件達3案以上者,自第4案起(含第4案),每增加1委託案,得申請免費評估1案(地)。
5、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年12月23日貿展字第094025050230號函決議:「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廠商」於參加外貿
協會籌組之國外貿訪團及其他專案活動,單次費用超過1萬元時,一律按一般進出口廠商應負擔之費用酌加收20%。 |
| (二) |
繳費方式:可開立支票或電匯一次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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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票:請開立即期支票,受款人請填「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並請劃線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請併同報名表郵寄:110臺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五樓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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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匯:請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世貿分行」帳號46221018001-3。
※請於電匯單備註欄註明繳款通知單號碼及「國際市場開發專案」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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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付款方式:(1)半年期及三個月期:委辦費用請併同保證金(每案新台幣四萬元)乙次繳交。 |
| (三) |
聯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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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市場拓展處消費產品組楊青茵專員
總機:02-27255200EXT:1508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5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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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mail:imd@taitra.org.tw |
| 四、除委辦費用外,下列費用由參加廠商負擔: |
| (一) |
廠商如委託代購資料(含徵信調查報告)、樣品之費用以及委辦廠商寄送樣品至承辦之駐外單位所發生之進口關稅等。 |
| (二) |
參加廠商前往國外洽商時,若需本會人員陪同出差,需負擔本會人員之差旅費。 |
| (三) |
若需聘用翻譯人員,需自行負擔其費用。 |
| (四) |
如有貿易糾紛,本會居間協助聯繫所發生之相關費用。 |
| (五) |
其他臨時發生,無法以本會預算容納之費用。 |
| 五、本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針對參加廠商提供之產品資訊,提供簡易市場調查資料,蒐集潛在客戶名單,代寄公司簡介及產品型錄,由本會駐外人員或聘雇之專業人員負責以電話洽談及親自拜訪等方式進行市場之開發,並做為橋樑協助連繫與溝通,及提供潛在客戶對產品之意見,惟不介入廠商之交易。 |
| (二) |
每二週定期向參加廠商報告業務運作情形。 |
| (三) |
視需要安排廠商赴國外洽訪潛在客戶,或安排外商來台與委辦廠商洽談。 |
| (四) |
委託廠商之產品如因安全、衛生規格或價格競爭因素無法覓得適當客戶,本會得請委託廠商以其他適銷產品或國家(市場)替代,以繼續執行本專案至期滿。 |
六、拓銷計畫書:視委託廠商需求,並經雙方協議後,得擬訂拓銷計畫書(
EXECUTIONPLAN) |
| 七、費用之退還: |
| (一) |
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本會應自保證金扣除廠商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其餘額無息返還廠商;如有不足,得請求廠商另行補足。 |
| (二) |
廠商無故終止本契約時,仍應給付全部委任酬勞。惟本會應自保證金扣除廠商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其餘額無息返還廠商;如有不足,得請求廠商另行補足。 |
| (三) |
委託廠商若未能配合本會之拓銷建議並提供必要之支援,致市場拓銷工作無法有效進展,本會得終止合約並退還餘款。 |
| (四) |
前項規定於本會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準用之。 |
| 八、其他事項: |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